迈信林(688685):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21日 16:17:32 中财网
原标题:迈信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溪虹路1009号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7
普通股股东人数2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74,085,49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74,085,4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50.943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0.943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和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友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张友志、薛晖、张建明、徐君参加现场会议;巨浩、沈洁、夏明及尹琳以通讯方式参加,汪晓东因工作原因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刘为俊、孙春、赵辉参加现场会议;边晖、彭潇以通讯方式参加;
3.董事会秘书薛晖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74,052,27699.955133,2170.0449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74,052,27699.955133,2170.044900.0000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74,052,27699.955133,2170.0449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74,052,27699.955133,2170.04490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74,052,27699.955133,2170.0449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1《关于<江苏迈信 林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年2,227, 27698.530533,21 71.469500.0000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江苏迈信 林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2,227, 27698.530533,21 71.46950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2,227, 27698.530533,21 71.469500.0000
4《关于公司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2,227, 27698.530533,21 71.4695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审议通过;
2.议案1、2、3、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1、2、3、4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旭日、张理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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