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00280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21日 22:46:28 中财网
原标题:丰元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2024年8月31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B座28楼丰元股份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萌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95名,代表股份86,107,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4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84,618,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93名,代表股份 1,488,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294名,代表股份1,490,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3%。

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晓萌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事项: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5,726,01799.5572279,7100.3248101,5600.1179
(2)《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5,764,85799.6023255,2100.296487,2200.1013
(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5,758,57799.5950259,8300.301888,8800.1032
(4)《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5,715,39799.5449278,2500.3231113,6400.132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5,762,49799.5996246,8100.286697,9800.1138
(三)关于议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1、上述议案1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2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伟、王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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