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60025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21日 00:02:17 中财网
原标题:中恒集团: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5052-3号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法律意见书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9点30分在广
法律意见书
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4年9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963,596,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法律意见书
东共计 556人,代表股份 40,149,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2%。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定中恒集团监事会主席
2023年度绩效奖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93,490,57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82%;反对9,413,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78%;弃权8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146,9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8979%;反对9,413,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91%;弃权8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0%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96,116,77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99%;反对6,76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6741%;弃权863,0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773,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94.7165%;反对6,766,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份的4.6857%;弃权863,0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78%

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废止<中恒集团控股股东、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95,263,105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8%;反对7,464,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6%;弃权1,018,6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6%。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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