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600665):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9月21日 00:07:05 中财网
原标题:天地源: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同时发挥薪酬激励作用,根据中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效激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规范秩序。完善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应发基本年薪依据基本年薪基数及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一)基本年薪基数: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相关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核定。

(二)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正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 1,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并合理拉开差距。其中,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按0.9确定的,不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相关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核定。

第六条 当年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未确定前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根据最终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不与企业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应发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系数确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拟定相关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核定。

企业正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系数
企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系数×50%+个人绩效考核系数×50%)
(一)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在0.7-1.5之间确定。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系数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确定,系数范围为0-2.0。

(三)副职负责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系数范围为0-2.0。

第九条 当年绩效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当年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平均分摊到季度并结合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季度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季度绩效工资
季度绩效工资=季度预发绩效工资×季度绩效考核系数
(二)年终绩效工资
年终绩效工资=绩效年薪-季度绩效工资
绩效年薪确定后,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拟定相关建议,在0-1之间确定,报公司董事会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一次性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实行延期支付。一般任期考核内次年按上年度年薪的15%预支付任期激励,待任期考核结束后,将剩余的任期激励收入按每年三分之一予以支付。

第五章 福利保障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带薪年休假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计入本办法计发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额度内。

其中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公司职工平均水平的3倍。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其他津补贴福利等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国家、省、市、区政策范围外的奖金或津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六章 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业绩、经济效益、科技创新、成本控制以及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相关奖励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核定。

第十九条 特别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上级主管机构相关标准,精神奖励主要授予奖牌或荣誉称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含不动产、有价证券、股票、代金券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董事会审核,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24年度起实施。

原《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公司年薪制补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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