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600992):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二O 二四年九月 贵州省遵义市北海路星长征尊城 8 号楼 14F 电话:0851-28250485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施毅平、吕淑梅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 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 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2、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 年8 月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方式。上述全部议案已于 2024 年8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于2024 年9 月12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 年9 月20 日上午10 点30 分在遵义市 桃溪路4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显红先生主 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共计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7,579,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9 %。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为434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189,215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3740 %。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 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为2024 年9 月20 日上午10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为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方式的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 年9 月20 日至2024 年9 月2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特别决议议案:无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现场会议的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并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 年9 月20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