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68818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2024年 1-6月实现营业收入 71,029.65万元,同比增长 53.92%;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738.23万元,同比下降-1,978.96%,主要系公司采取积极的市场竞争策略,2024年 1-6月累计实现正极前驱体产品出货量约1.14万吨,同比增长 109.48%,但受到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料价格波动、出货结构调整、“年产 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本期建成投产尚处于爬坡阶段,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增加导致公司本期单位成本上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毛利率水平同比下降;同时,为了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公司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累计投入研发费用 4,336.77万元,同比增长 77.49%;此外,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共计 23,097.60万元,对当期利润有较大影响。上述因素共同致使公司上半年业绩亏损,相关利润、收益指标下滑。总体上看,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相对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公司业绩波动情况予以关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批复,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359.455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288.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513.0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年 9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在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的情形。保荐机构已提请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经营风险 1、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024年 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1,029.65万元,同比增长 53.92%;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738.23万元,同比下降 1,978.96%,主要系公司采取积极的市场竞争策略,2024年 1-6月累计实现正极前驱体产品出货量约 1.14万吨,同比增长 109.48%,但受到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料价格波动、出货结构调整、“年产 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本期建成投产尚处于爬坡阶段,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增加导致公司本期单位成本上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毛利率水平同比下降;同时,为了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公司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累计投入研发费用 4,336.77万元,同比增长 77.49%;此外,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共计 23,097.60万元,对当期利润有较大影响。上述因素共同致使公司上半年业绩亏损,相关利润、收益指标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若未来出现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其他负面因素,业绩可能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采用“主要原料成本+加工费”的定价模式,产品价格随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等原材料价格变化而波动。上述原材料中,镍、钴资源主要位于国外,较为依赖进口,受相关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及市场供需情况变化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平抑价格波动。若市场发生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或公司无法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持续性获得采购价格优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只能以较高的价格采购原材料,将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生产成本上升、产品价格未能及时与产品成本同步变动及毛利率下降的情形,向下游传导后,可能导致下游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使公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90%,主要客户集中度高。若未来厦钨新能、广东邦普等下游重要客户出现技术路线变更、产品结构调整、新增或更换供应商等情况,降低对公司的采购需求,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尤其是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及钠电铁基三元、铜基四元材料,产品结构略为单一,对下游技术路线变更、市场容量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若未来锂电、钠电前驱体的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同时,行业存在向多晶型、高镍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多晶型高镍、超高镍产品销售占比较小,若未来无法满足客户对于高镍化产品的需求,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 目前,行业下游部分正极材料企业有自建前驱体产能,主要用于满足前驱体配套和自供的需求。未来,若行业下游企业大规模自建前驱体产线,且公司无法保持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 6、公司产品销售结构与主要客户采购结构、行业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出货结构与主要客户三元前驱体采购结构、行业细分产品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或下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且公司无法顺应客户、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浮动结算价格方式下面临的风险 公司采用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当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行时,该结算价格方式能够获取的利润相较于固定价格方式更低。若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且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收入比例提高,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8、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复杂,因此产品质量控制涉及环节较多、控制难度较大。若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受损,客户可能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电池行业进入者增多,相关产能持续扩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前驱体行业加工费水平进一步下降或公司未能保持产品核心竞争力等不利情形,公司毛利率存在持续为负的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金周转出现重大困难等而进一步延迟支付货款,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顺利收回,将使公司面临较大的坏账风险,进而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期末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跌价的风险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适度储备存货,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货金额较大,对公司形成较大的流动资金占用。报告期内,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下行,公司已出现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形,存货出现跌价损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126,263.58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不足、资产利用率降低,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公司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较大规模的正极材料厂商,大多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采购审批制度,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客户回款周期有延长的趋势,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账期一般较短,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营运资金紧张的压力,将可能对公司生产计划、资金使用等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6、公司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393.70万元,主要系随着公司产能规模和出货量增长,购买原材料等商品支付的现金随之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多;同时,公司主要原材料所处行业上游为大宗商品原料供应商,一般账期较短或没有账期,所处行业下游主要为新能源汽车正极材料厂商,有使用承兑汇票的结算习惯且账期较长,故上游付款周期通常短于下游收款周期,在销售规模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规模大幅提升,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较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相对较少,使得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若未来主要客户回款不及预期,则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存在持续为负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及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 目前,三元材料和磷酸铁锂是动力电池主流的技术路线。近年来,磷酸铁锂的相关应用技术进步速度较快,其能量密度可以满足续航里程较低的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同时,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也可能对传统技术路线形成冲击或补充。整体上,预计新能源电池不同技术路线的竞争仍将长期存在。若公司技术研发方向无法契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失败风险 锂电产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以新能源汽车为主的终端产品对锂电的续航能力、安全性、循环寿命、耐高低温、充电效率等技术指标的要求持续提高,使得上游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电化学性能、理化性能需随之不断优化。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可能逐渐产业化,若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未能准确把握行业主流技术路径方向或公司研究开发未能取得预期技术成果,公司产品可能因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竞争力下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前驱体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和对新工艺的迭代改进能力尤为关键,因此,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性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前驱体行业对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公司存在核心技术团队流失的风险。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在长期的研发过程中,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若公司的研发成果、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知并加以应用、模仿,将可能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造成损害。此外,若公司产品对应的专利权到期,第三方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技术资料,开发与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进而可能影响公司产品销售、盈利能力。 (四)募投项目风险 1、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年产 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的建成、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预计将大幅增加。若该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产能建成后,若由于市场环境恶化、竞争企业产能扩张、替代技术出现等因素导致公司客户拓展不及预期,募投项目设计产能无法充分消纳,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 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的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生产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操作疏忽而遭遇安全危险。若未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或个别员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与内控风险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趋于复杂,对公司的运营内控、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2024年 8月,由于系统软件故障等原因,公司过磅系统(液体原材料入库环节)暂时不能导出 2024年 7月及以前的历史电子数据,但上述数据已通过纸质过磅单的形式进行打印及留档保存;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协调供应商升级软件版本,之后的过磅电子数据已恢复正常记录、保存功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此类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前驱体作为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的核心部件,新进入者不断通过直接投资、产业转型或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竞争。目前,行业内相关企业产能普遍扩张、规模较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未来前驱体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行业供需关系持续恶化,将可能对公司市场份额、业务发展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4、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锂电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应用终端为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对行业技术路线、下游市场需求有较大影响。若未来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未来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化,不能继续享受 15%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 5月 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6号),因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决定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财务总监袁建军、董事会秘书徐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 7月 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2号),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决定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予以通报批评。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了积极的市场竞争策略,但受到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原料价格波动、出货结构调整、“年产 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本期建成投产尚处于爬坡阶段,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增加导致公司本期单位成本上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毛利率水平同比下降;同时,为了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公司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累计投入研发费用 4,336.77万元,同比增长 77.49%;此外,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共计 23,097.60万元,对当期利润有较大影响。上述因素共同致使公司上半年业绩亏损,相关利润、收益指标下滑。 3、报告期内,公司在锂电高安全型中高镍三元前驱体、高功率型中高镍三元前驱体、4.5V超高电压三元前驱体、83型高镍三元前驱体、单晶型钠电、铜基多元钠电前驱体材料、聚合物半固态/固态电解质材料、短流程喷雾热解技术等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上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致使公司上半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同比增加 0.82个百分点。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经过多年的积累,帕瓦股份形成了技术研发优势、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卓越的研发团队优势以及客户供应链深度介入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具体如下: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基础研发和应用转化,已成熟掌握窄分布单晶三元前驱体合成技术、一次颗粒排列方式可控技术、高活性花瓣状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前驱体湿法掺杂技术等一系列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单晶型、高电压三元前驱体技术领域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使用公司单晶型三元前驱体烧结而成的正极材料具有良好的循环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在多晶型、高镍三元前驱体领域亦已完成产线认证,实现量产和批量出货,产品获得下游客户认可。此外,公司参与研发的“难处理镍钴资源材料化增值冶金新技术”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技术研发优势明显。 (二)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 公司拥有先进的前驱体材料制备技术及生产制造工艺,生产的产品具有品质稳定、元素比例控制精准、磁性物质含量低、杂质元素控制效果好的特点,采用的半连续法生产工艺具有单釜产量高、反应速率可控、一次形貌可控、产品微粉少的优势。 (三)卓越的研发团队优势 公司重视研发团队建设,核心技术团队以复合专业背景的研发人员为基础、外部特聘专家为补充,构建了成熟的研发体系和完备的人才队伍,并与中南大学等学术科研机构产学研结合紧密,基础科学研究扎实,能够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具备切入新能源材料行业其他先进领域的技术潜力。同时,公司研发团队与销售一线、生产一线人员密切合作,组成了以基础研发、应用研发、成果转化三步走为核心架构的科研成果研发和转化机制。公司首席科学家张宝在正极材料及前驱体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先后入选浙江省“特支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国家“特支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四)客户供应链深度介入优势 随着下游客户对能量密度、安全性等核心指标要求的日益提高,正极材料厂商需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即与核心材料供应商就设计性能、控制参数等多方面进行协同,从而形成上下游在技术、生产、购销方面的深度合作关系。因此,主流正极材料厂商对前驱体供应商大多设有严格、复杂的认证程序。在此模式下,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公司与厦钨新能、广东邦普、巴斯夫杉杉、五矿新能、贝特瑞、中科海钠、多氟多等多家知名正极材料企业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下游客户产品立项早期融入交流,并提供从研发到生产的全流程技术咨询和服务,合作介入程度深、稳定性高。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情况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研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主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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