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32,445,5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4,552,058.0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红利0.048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054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48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555171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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