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00043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湘人张(2024)法意字168 号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称“《网络投票细则》”)、《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 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张 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 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 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 下午14:30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湘 江厅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坚持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 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总数 150665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名,所持股份 总数77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84名,所持股份 总数 1952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4%。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股东 共计184名,所持股份总数 1952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8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7 名,所持 股份总数 152618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00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85名,所持股份总数 972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4%。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9月23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见证律师、 财务顾问及董事会邀请的有关嘉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的议案》; 2.《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修订<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4.《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1、2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3至 5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议案6已经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8月27日和2024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本 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因议案1和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家界市经济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须 回避未参加表决。 议案4、5、6分别为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投票。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延期解决同业 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34%;反对 2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7%;弃权 4249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4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34%;反对26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7%;弃 权42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19%;反对 64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36%;弃权 22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0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19%;反对 64709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36%;弃 权 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474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10449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39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5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36%;反对 10449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弃 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0%。 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4.01 选举张坚持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4358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1%;张坚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54276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99%。 4.02 选举赵辉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6760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4%;赵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7455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820%。 4.03选举覃鸿飞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6353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67 %;覃鸿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7047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401 %。 4.04 选举刘青山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1451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6%;刘青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21467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361 %。 4.05 选举蔡平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3350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5 %;蔡平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4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466 %。 4.06 选举秦粼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3400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8%;秦粼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4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18%。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1 选举彭锡明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3359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7%;彭锡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4054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70 %。 5.02 选举莫路明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7469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0 %;莫路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8164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49%。 5.03 选举王兆峰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0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0 %;王兆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1444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640 %。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6.01 选举田元清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3349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6 %;田元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4044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60 %。 6.02 选举江汇女士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4759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7 %;江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916 %。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智能 见证律师:张劲松 2024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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