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00043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09:01:29 中财网
原标题:张家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湘人张(2024)法意字168 号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称“《网络投票细则》”)、《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
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张
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
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
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
下午14:30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湘
江厅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坚持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
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总数
150665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名,所持股份
总数77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84名,所持股份
总数 1952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4%。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股东
共计184名,所持股份总数 1952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8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7 名,所持
股份总数 152618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00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85名,所持股份总数 972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4%。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9月23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见证律师、
财务顾问及董事会邀请的有关嘉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的议案》;
2.《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修订<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4.《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1、2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3至 5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议案6已经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8月27日和2024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本
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因议案1和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家界市经济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须
回避未参加表决。
议案4、5、6分别为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投票。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延期解决同业
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34%;反对 2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7%;弃权 4249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4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34%;反对26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7%;弃
权42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19%;反对 64709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36%;弃权 22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0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19%;反对 64709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36%;弃
权 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474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10449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39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5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36%;反对 10449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弃
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0%。

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4.01 选举张坚持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4358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1%;张坚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54276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99%。

4.02 选举赵辉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6760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4%;赵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7455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820%。

4.03选举覃鸿飞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6353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67 %;覃鸿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7047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401 %。

4.04 选举刘青山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1451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6%;刘青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21467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361 %。


4.05 选举蔡平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3350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5 %;蔡平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4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466 %。



4.06 选举秦粼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3400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8%;秦粼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4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18%。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1 选举彭锡明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3359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7%;彭锡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4054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70 %。

5.02 选举莫路明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7469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0 %;莫路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8164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49%。

5.03 选举王兆峰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10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0 %;王兆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1444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640 %。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6.01 选举田元清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3349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6 %;田元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4044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60 %。
6.02 选举江汇女士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4759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7 %;江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5454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916 %。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智能
见证律师:张劲松
2024年9月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