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泰生物(688076):诺泰生物: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2 转债代码:118046 转债简称:诺泰转债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15:00以现场与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上已就豁免监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通知期限。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共同推举由监事孙美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议案内容:鉴于公司原监事会主席刘标先生已辞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完成监事补选工作,补选戚芳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时,为保障监事会日常事务的顺利开展,公司提议选举孙美禄先生(后附简历)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选举孙美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8日 附: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简历 孙美禄先生:197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3年9月至2000年1月,先后在连云港曙光化工厂、连云港双菱化工公司担任质量检测员;2000年2月至2010年6月,在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专员;2010年 6月至今,历任公司项目主管、研发注册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科技项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政策事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孙美禄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连云港诺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孙美禄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秦熙萍女士:197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3年 7月至今,在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工作,现担任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2022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秦熙萍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秦熙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戚芳菲女士:199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1年8月-2020年1月,在连云港市交通控股集团长途运输有限公司雷锋车组同时担任团支部副书记;工作期间当选为江苏省妇代会代表、连云港市政协委员代表,同时被评为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连云港市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2021年3月-2021年7月在盛虹石化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工会工作;2022年5月至今,担任诺泰生物连云港工厂工会副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戚芳菲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戚芳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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