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食品(002481):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验真码:574263809360FG5G0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九齐非诉字第050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 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 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8日 (星期二)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 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山东省招远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5日。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经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6,558,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3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统计的表决权总数数据,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83,37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 长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审议《关于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575,5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5%;反对439,5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3,12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0,016,92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440%;反对439,550股,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刘春松】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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