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000837):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证券代码:000837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900万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988.30万股的1.88%。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520万股,不超过授予总量的80%,不超过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50%;预留不超过380万股,不超过授予总量的20%,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38%。 4.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秦川机床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9元/股。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94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骨干、销售骨干和高技能人才等员工。 7.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8.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登记完成后的为期24个月的限售期和限售期结束后的为期36个月的解除限售期。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1 将在为期36个月的解除限售期内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34%。 9.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0.公司不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1.本计划须经陕西省国资委批准、秦川机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 1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六十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的六十日内。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4 第一章 释 义 ............................................... 5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9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3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权益获授及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 22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4 第十三章 异动处理 .......................................... 26 第十四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 28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29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31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工作指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骨干、销售骨干和高技能人才等员工。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94人,具体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骨干、销售骨干和高技能人才等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秦川机床A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900万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988.30万股的1.88%。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520万股,不超过授予总量的80%,不超过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50%;预留不超过380万股,不超过授予总量的20%,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38%。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陕西省国资委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确认,超过12个月未明确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解除限售之日的期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公司及时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5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权益获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追回其因解除限售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激励对象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与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实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根据授予权益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4年11月实施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1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7,068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5、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本计划获得陕西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8、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9、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将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工作指引》等法规或政策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取相关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异动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股权激励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由公司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的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3.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4.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5)发生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上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相关条款有特别明确约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1 2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0 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及时审议与上述规定相关的回购方案,涉及事项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本计划经陕西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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