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事项 | 是否存在该
事项(是/否/
不适用) | 备注 |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 |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是 |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是 | |
3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是 | |
4 |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是 | |
5 |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 是 | |
6 |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是 | |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 | |
7 |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
8 |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是 | |
9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是 | |
10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 是 | |
11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是 | |
12 |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 是 | |
13 |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是 | |
14 |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 是 | |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 | |
15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是 | |
16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
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是 | |
17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数量的20% | 是 | |
18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 | 是 | |
| 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 | |
19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 是 | |
20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10年 | 是 | |
21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是 | |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 | | |
22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 是 | |
| (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
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是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是 | |
|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股
票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
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
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
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
明 | 是 | |
|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
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
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 是 | |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
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 是 | |
|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
方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
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
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
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
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 是 | |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
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
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
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
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 | 是 | |
| 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
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
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
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 | |
|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
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
的期间 | 是 | |
|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 是 | |
|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
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
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是 | |
|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是 | |
|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
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是 | |
|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
决机制 | 是 | |
|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
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
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 是 | |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
23 |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是 | |
24 |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
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是 | |
25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
司是否不少于3家 | 是 | |
26 |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是 | |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 | | |
27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个月 | 是 | |
28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是 | |
29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额的50% | 是 | |
30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不适用 | |
31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
日 | 不适用 | |
32 |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不适用 | |
33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
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 不适用 | |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 | | |
34 |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是 | |
35 |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
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是 | |
|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
条件 | 是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是 | |
|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是 | |
|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是 | |
|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是 | |
|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 是 | |
|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是 | |
36 |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 是 | |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 | | |
37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不适用 | |
38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
决 | 是 | |
39 |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 是 | |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10月8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