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002986):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8:50:59 中财网
原标题:宇新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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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569号




二○二四年九月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宇新股份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宇新股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宇新股份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宇新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宇新股份亦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 10月 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2022年 11月 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3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五)2023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4年 7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4年 8月 12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年 9月 15日,上市日为 2023年 10月19日,故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年 10月 19日届满,于 2024年 10月 19日后的首个交易日(2024年 10月 2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年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财务业绩考核目标 2023年度净利润较 2021年度增长不低于 170% 2024年度净利润较 2021年度增长不低于 190% 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 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
 
 
 
 
 

    
S≥8080>S≥ 7070>S≥6 0S<60 D 0 考核目标和个 除限售比例依 计划解除限售 售额度解除限 司按授予价格 生变化,继续 股东大会审议 次/多个批次的
ABC 
100%80%50%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14万股。根据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4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2.1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097%。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人数预留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 量(股) (调整后)第一期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股)
中层管理人员12385,000192,500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0380,800190,400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277,00038,500
44842,800421,400 
注:
1、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销售后,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超出部分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仍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所作公开承诺。

2、2024年 8月 12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 13名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1.05万股(其中预留授予人员为 2人,所持有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92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48名减少至 46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46名减少至 44名。上述 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5万股限制性股票,后续公司将择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事项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3、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4、公司目前总股本以 384,210,652股计算。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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