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002558):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8:51:03 中财网
原标题:巨人网络: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修订<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8 号万达广场一栋 5层。 邮政编码:400060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老街 98号。 邮政编码:40006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73,542,406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34,750,61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73,542,406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73,542,406 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4,750,611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34,750,611 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0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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