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芝麻(00071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9:06:00 中财网
原标题:黑芝麻: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24-068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8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提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 2024年 10月 8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年 9月 21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7)。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凤翔路 20号黑芝麻大厦 2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玉珺先生
5、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0月 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情况如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分类股东人数(名)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874263,463,50434.96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257,946,47734.233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575,517,0270.7322%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8606,997,1270.92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31,480,1000.1964%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75,517,0270.732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的陈昌松律师、闭其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 案 编 码提案 名称出席会议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量(股)投票表决结果  审 议 结 果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同意票数(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比例反对票数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比例弃权票数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 比例  
1.00《关于修 订<公司 章程>及 其附件的 议案》现场 投票257,946,477257,946,477100.0000%00.0000%00.0000%通 过
  网络 投票5,517,0273,902,11470.7286%1,086,70019.6972%528,2139.5742% 
  合计263,463,504261,848,59199.3870%1,086,7000.4125%528,2130.2005%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6,997,1275,382,21476.9203%1,086,70015.5307%528,2137.5490% 
2.00《关于为 下属控股 公司提供现场 投票257,946,477257,946,477100.0000%00.0000%00.0000%通 过
  网络 投票5,517,0273,298,76259.7924%1,653,36229.9684%564,90310.2393% 
 担保的议 案》合计263,463,504261,245,23999.1580%1,653,3620.6275%564,9030.2144%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6,997,1274,778,86268.2975%1,653,36223.6292%564,9038.0734% 
(二)关于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的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上述议案 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已单独披露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的陈昌松律师、闭其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0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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