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002590):万安科技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91号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4年 9月 11日止《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职责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3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 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3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贵公司截至 2024年 9月 1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3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4年 9月 1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四、 募集资金置换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3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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