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688363):华熙生物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4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寿成达”)直接持有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34,433,2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15%。上述股份全部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并已于 2022年 11月 7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国寿成达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2,041,955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50%,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比例不超过 1.00%,减持数量不超过4,816,782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比例不超过 1.50%,减持数量不超过 7,225,173股,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 15个交易日后 3个月内,即 2024年 10月 31日至 2025年 1月 28日。 若计划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减持比例不变。 1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国寿成达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2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 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寿成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寿成达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通过公司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规范减持的承诺 3 (1)本企业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以下承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本企业在减持计划实施的各阶段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本企业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不再具有持股 5%以上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个月内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4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企业所持的公司的股票被质押的,本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国寿成达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进度,减持计划存在是否能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国寿成达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情形,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国寿成达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本公司亦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9日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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