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688577):天健审〔2024〕10474号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5页三、附件………………………………………………………………第6—9页(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6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8页 (四)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9页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0474号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浙海德曼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浙海德曼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海德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浙海德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海德曼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96,25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8.49元,共计募集资金138,420,008.91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698,113.20元(不含税,其中本公司已于2024年8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71,698.11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7,193,593.82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904,524.77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5,817,370.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91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4年9月22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8,188,364.01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4年9月22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613,207.54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二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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