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技术(430476):董事会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17:40:40 中财网
原标题:海能技术:董事会制度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4-076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年 10月 9日,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任职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免职、职权及履职程序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予以规定和执行。

第二节 董事行为规范及职权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如有上述情形,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授权给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执行,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条 董事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方案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节 董事长行为规范及职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运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享有以下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50万元;
6、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捐赠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此规定。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关联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审议及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若《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执 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程序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在会议召开 5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或遇有不可抗力,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定期报告、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股票上市规则》所述定期报告、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1)战略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提名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0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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