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3,601.26万元 ? 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鑫优隆”)、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广场”)、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润隆”)与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分别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年 10月 8日收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 被告一: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 33号 被告二: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 33号 被告三: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人民中路 33号中央商场 4楼办公区 被告四: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79号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与被告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二开发的沭阳雨润广场的商铺。后被告二安排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中约定后期会定期向原告支付委托经营收益。现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向被告一主张支付委托经营收益合计约 3,601.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支付委托经营收益累计 3,601.26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 68户业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具体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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