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30098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3163 债券简称:金沃转债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0月 9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0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 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 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人,代表股份 46,013,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29,122,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人,代表股份 16,891,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人,代表股份 43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人,代表股份 43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3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5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反对 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1%;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14%;反对 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8%;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28%。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5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反对 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7%;弃权 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14%;反对 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07%;弃权 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9%。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53,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对 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7%;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96%;反对 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07%;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7%。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钟昊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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