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000851):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4-136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8月08日披露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公司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负责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与原持续督导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银河证券未完成的剩余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太平洋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大唐高鸿信息通信(义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义乌”)与太平洋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就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5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2,016,12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96元,共计募集资金12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110.2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5月20日到账,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1〕010556号)。 二、《三方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高鸿数据或高鸿义乌、太平洋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已分别签署了《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2024年08月0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截至2024年08月07日余额未包括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49,000.00万元,但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 注3: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单独签署协议时简称“甲方”,与高鸿数据或高鸿义乌共同签署协议时简称“甲方一”)及高鸿数据或高鸿义乌(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公司合称“甲方”)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太平洋证券(以下简称“丙方”、“持续督导机构”)签署的《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联网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或“车联网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当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0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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