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19:06:23 中财网
原标题:冀中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4临-06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
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9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闫云胜先生
7、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58人,代表
股份数2,141,576,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070%(其
中,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总数41,064,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1%),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
份数2,100,511,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449%;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53人,代表股份
数41,064,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1%。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140,349,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7%;反对 1,119,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107,46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37,53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15%;反对1,119,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8%;弃权107,46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7%。

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38,886,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 1,721,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4%;弃权 968,298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375,20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04%;反对1,721,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6%;弃权968,298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80%。

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
同意546,990,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607%;反对 2,688,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8%;弃权 1,385,76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90,72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790%;反对2,688,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4%;弃权1,385,76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 宁 鞠 秀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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