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00095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19:06:26 中财网
原标题:重药控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65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0月 9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0月 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 9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4年 9月 24日、2024年 9月 30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人,代表股份1,016,90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4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002,787,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2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3人,代表股份 14,119,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4人,代表股份 69,711,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55,592,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3人,代表股份 14,119,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0%。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调整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936,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2%;反对 4,7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 20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74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93%;反对 4,7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44%;弃权 20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发行永续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2,108,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1%;反对 4,6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8%;弃权 18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913,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64%;反对 4,6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98%;弃权 18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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