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00235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郑梓微女士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4,415,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03%。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916,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46%。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8%。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49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调整对外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4,34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86%;反对10,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2%;弃权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333%;反对10,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116%;弃权 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2%。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4,339,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73%;反对10,0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5%;弃权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91%;反对10,0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357%;弃权 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2%。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晓静律师和颜一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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