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300648):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五)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19:21:02 中财网

原标题:星云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五)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五)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写字楼22层
电话:(86 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四、发行人的业务 ................................................... 14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 八、发行人的章程 ................................................... 50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0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2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 52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9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0 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64 十五、结论意见 ..................................................... 69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闽理非诉字〔2024〕第2023163-05号
致: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星云股份)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8月10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3〕第163号《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先后于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6日、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因发行人已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申请材料所述的报告期从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变更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亦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特此出具《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 公司、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星云有限福州开发区星云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公司章程》、发行 人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昆山分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简称特定含义
深圳分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 1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
东莞分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福州兴星福州兴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星云智能星云智能装备(昆山)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武汉星云武汉市星云综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四川星云四川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宁德星云电子宁德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星云国际贸易福建星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福建星云检测福建星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星云国际星云国际有限公司(Nebul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系发行人在美国密歇根州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
星度邦福建省星度邦精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
宁德星云检测宁德星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有100%股权的 子公司
欧洲星云星云电子欧洲有限责任公司(Nebula Electronics Europe GmbH),系发行人在德国慕尼黑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
加州星云星云电子有限公司(Nebula Electronics Inc),系发行人在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注册之全资子公司
车快充福州车快充科技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福州兴 星持有其40%的股权
宝诚精密福建宝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2024 年 3月 15日宝诚精密注册资本从 3,636.36万元减至 2,436.36万元,福州兴星的持股比例变更为16.42%
金木吉杭州金木吉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福州兴星之 参股企业,福州兴星持有其5%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福建碳路福建碳路先丰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福州兴星之参股公 司,福州兴星持有的该公司20%股权已于2023年9月27日 转让过户给福建合志谊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特定含义
深圳富兰深圳市富兰瓦时技术有限公司,系福州兴星之参股公司,截 至2024年6月30日福州兴星持有其1.6349%的股权
时代星云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参股公司,2024年 4月9日时代星云注册资本从40,000万元增至42,195万元, 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变更为9.48%
星云智慧星云智慧(福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 之全资子公司,在2022年12月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后,该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变更为发行人持有其30%股权的参 股公司
北京星云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之参 股公司,发行人持有的该公司 4%股权已于 2023年 10月 10 日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参股公司(星 云智慧的持股比例为4%)
智慧投资星云智慧(福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3年 3 月13日),系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
充电猫福建省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直 接持有100%股权之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28 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 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全资子公司
星云软件福建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福州星云软件技术有 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7日变更名称为“福建星云软件 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发行人直接持有100%股权之全 资子公司,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 司100%股权转让过户给星云智慧,该公司现为星云智慧之全 资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有财、刘作斌二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 月24日止)
招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进出口银行福建分 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
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简称特定含义
建设银行福州南门 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中国银行福州自贸 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厦门银行福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交通银行福建省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兴业银行福州自贸 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农业银行福州自贸 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汇丰银行福州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邮储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海峡银行福州台江 支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厦门国际银行福州 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招行宁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建行福州自贸区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合志谊岑福建合志谊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德时代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境内、 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中国境外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简称特定含义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保荐机 构、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管理办法》《注册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06 号)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3〕101号)
《摊薄即期回报的 指导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 期、报告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
本次募投项目、本次 发行募投项目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储能PCS、PCS储能变流器(Power Conversion System),可控制储能电池 组的充电和放电过程,进行交直流的变换,在无电网情况下 可以直接为负荷供电,实现对电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 节。根据应用场景可分为工商业PCS、电网侧PCS等
《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351A009553号、致同
简称特定含义
  审字(2023)第351A013208号、致同审字(2024)第351A013046 号)
〔注: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行人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351A007670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材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351A013046号),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2)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以来披露的公告、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主体的信用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减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3,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不涉及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对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七)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星云股份《合并普账户明细数据表》,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47,783,896股,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李有财(注1)22,124,19014.97%
2刘作斌(注1)16,782,15211.36%
3江美珠16,552,93411.20%
4汤平10,924,1377.39%
5杨一斌(注2)1,652,7761.12%
6陈健846,7000.57%
7阙胜琪803,5000.54%
8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型保险产品2704,2000.48%
9林小明550,0000.37%
10张爱兰497,7020.34%
合 计71,438,29148.34% 
〔注:1.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杨一斌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100股,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50,676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52,776股。〕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星云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4年6月30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38,906,342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26.33%,因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出具日(2024年10月8日)至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出具日(2024年10月8日)至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未发生过变动,也未发生过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的行为。


(二)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李有财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有财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协议书》、刘作斌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确认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刘作斌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协议书》等材料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刘作斌二人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24年6月30日,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具体如下:

股份持有人质权人质押股份数(股)初始交易日 /质押起始日购回交易日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8,4002023.05.182025.05.16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3,8872024.01.242025.05.16
李有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6,9052024.02.062025.05.16
李有财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430,0002023.12.272024.12.26
李有财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447,0002024.02.062024.12.26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8,4002023.05.182025.05.16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3,8872024.01.242025.05.16
刘作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6,9052024.02.062025.05.16
刘作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140,0002023.12.272024.12.26
刘作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660,0002024.02.062024.12.26
合 计15,795,384-- 
上述李有财、刘作斌二人质押股份数量合计15,795,384股,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量(38,906,342股)的比例为 40.6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147,783,896股)的比例为10.69%。

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李有财和刘作斌二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锂电池检测系统、锂电池智能制造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检测服务等业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4年1-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计算,下同)为55,985.26万元,营业收入为 56,126.6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75%。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已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外,截至2024年7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发生如下变化(包括新增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吴振峰吴振峰在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 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在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 5月8日期间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已于 2024年5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之职务,其在离任后12个月内仍视为发行人关联自然
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林晖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自2024年7月19日起)
3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晖担任该公司董事
4重庆星云智充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原持有该 公司65%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将其所 持有的该公司14%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上述股权转 让后,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
5南京时星智充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原持有该 公司55%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6月21日将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4%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上述股 权转让后,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
6北京星云世纪新能源有限公 司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 公司51%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24日将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智慧投 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7星云首聚(北京)能源技术有 限公司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 公司51%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11日将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智慧投 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8北京星云元创新能源有限公 司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 公司51%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29日将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 51%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另一 股东北京从物元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投资不再 持有该公司股权
9贵州省充电里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参股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 司40%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5月16日将其 所持有的该公司 4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另一股 东贵州奶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 公司股权
10星股时代(广东)新能源有限 公司该公司原为智慧投资之参股公司(智慧投资持有该公 司46%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7月30日将其 所持有的该公司 46%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股东广
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东中股电筹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 股权;充电猫之控股子公司福建星空原持有该公司10% 的股权,福建星空已于2024年7月30日将其所持有 的该公司 10%的股权转让过户给该公司股东广东中股 电筹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投资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11广州市充电猫能源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充电猫之控股子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 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注销登记
12深圳市福星立鹏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13日,系上海九润星云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九润星云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
13泉州星期待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27日,系星期待(福建)集 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14北京星期待商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27日,系福州星期待投资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15襄阳时星智充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 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于2024年6月11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 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6青岛星云智充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 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于2024年6月11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 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7天津时星智充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 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10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已于2024年6月11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 转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 智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序号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8烟台星云智充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 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于2024年6月18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 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9星云智慧(北京)能源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24日,系智慧投资之全资 子公司
20济南时星慧充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 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8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于2024年6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 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21石家庄星云智充科技有限公 司该公司原为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 子公司(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90%的股权),北京星云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于2024年6月28日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1%的股权转 让过户给智慧投资,上述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成为智 慧投资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22星云智慧(北京)能源管理有 限公司该公司为智慧投资之控股子公司(智慧投资原持有该 公司55%的股权),智慧投资已于2024年6月将其所 持有的该公司4%的股权转让过户给他人,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智慧投资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
23江苏玖通锐峰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20日,系上海九润金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参股公司,上海九润金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

(二)2024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

1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2024年1-6月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4年1-6月发生额(元)
时代星云采购商品31,328,810.88
宝诚精密采购商品8,511,088.57
福州市星期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商品8,973.20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19,300.00
2.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4年1-6月发生额(元)
时代星云销售商品23,282,515.85
车快充销售商品等13,008.85
宝诚精密提供服务23,750.00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4,645,139.81
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2,839,243.70
3.公司向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年 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刘作斌、许龙飞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长李有财作为激励对象刘作斌的一致行动人亦回避表决。根据上述《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3年6月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1元(含税)),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5.1850元/股调整为55.1750元/股。根据上述《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该激励计划的规定对上述共计 38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8,19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因该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实现,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该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 24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02,325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2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9,500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其中包括:(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刘作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许龙飞(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慈全(副总经理)三人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各3万股、1.5万股、1.5万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吴振峰(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1.75万股取消归属并予以作废失效。

4.关联租赁
(1)发行人(出租方)与福州市星期待贸易有限公司(承租方)于 2023年12月 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7号A栋1层、5#楼和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6号4#楼的共计120.3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用途为商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3,609.60元(含税价),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发行人(出租方)与星云软件(承租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7号A栋6层的52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星云软件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 15,600元(含税价),星云软件按月支付租金;星云软件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双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从2024年5月31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3)发行人(出租方)与充电猫(承租方)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 7号 A栋 6层的1,038.8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充电猫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 31,164.60元(含税价),充电猫按月支付租金;充电猫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双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从2024年5月31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4)发行人(出租方)与星云软件(承租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 6号A栋2、3、4层的52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星云软件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 15,600元(含税价),星云软件按月支付租金;星云软件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5)发行人(出租方)与充电猫(承租方)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 6号A栋2、3、4层的1,038.8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充电猫办公使用;月租金及物业费为31,164.60元(含税价),充电猫按月支付租金;充电猫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并委托发行人缴纳;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方交易内容会计期间金额(元)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2024年1-6月2,412,776.35
6.受让商标 2024年3月 20日,公司与星云软件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星云软司。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7日核发的《商标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至公司名下。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项目关联方2024.06.30账面余额(元)2023.12.31账面余额(元)
应收账款时代星云15,229,008.4815,648,715.22
应收账款车快充333,994.00333,994.00
应收账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209,190.002,937,192.85
项目关联方2024.06.30账面余额(元)2023.12.31账面余额(元)
应收账款宝诚精密66,191.7560,966.25
合同资产时代星云2,594,067.401,198,005.20
应收款项融资时代星云6,461,695.10896,298.60
其他应收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30,587.42
其他非流动资产时代星云5,154,351.305,013,510.40
长期应收款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90,532.82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资产星云智慧及其子公司-48,459.09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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