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301007):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21:21:12 中财网
原标题:德迈仕: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07 证券简称:德迈仕 公告编号:2024-029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以专人递送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

2、本次监事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3:3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由监事会主席张洪武先生主持,没有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或缺席会议。

4、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经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审议通过张洪武先生及李佳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提名张洪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提名李佳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涉及关联关系的监事会主席张洪武先生、监事李佳阳先生、职工监事林琳女士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因全体监事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洪武,男,1978年 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助理工程师。2000年8月至2001年11月,曾就职于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精密轴厂;2012年 1月至今,任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01年 11月至今,历任本公司技术员、生产调度、计划部部长、工会主席、监事、监事会主席、成本控制中心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洪武先生通过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282,500股,间接持股比例为0.84%,除此之外,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公司其他现任或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


李佳阳,男,199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2020年7月至今任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佳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公司其他现任或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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