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60057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乔晓辉)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乔晓辉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 59弄 2号 801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 5楼 O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乔晓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 5楼 O座 通讯方式:139169631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乔晓辉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17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6%)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华投资于 2024年 10月 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特华投资所持有的 17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6%,以 4.7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乔晓辉,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802,4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乔晓辉 (下称“乙方”) (二)拟转让的股份 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 170,000,000股股份(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为2,108,678,674股,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 8.06%),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 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即 4.72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化的,则转让单价应作自动调整,以保证乙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总价款保持不变。 3.2 经各方协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和/或乙方与质权人商定的指定账户,该等转让款项待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之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申请前付清。 3.3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4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3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在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的 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申请。 3.5 甲方承诺将确保目标公司为甲乙双方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6自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简称“过户完成日”,包含当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享有;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 (四)违约责任 4.1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甲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股份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5)无法定或协议依据,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 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2)本协议签订后 15日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3)本协议签订后 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4)出现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4.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5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 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5.2 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30日内仍未支付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支付安排。 5.3 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5.4 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努力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以解决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交通费等)。 6.2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合同效力、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本次转让情况告知质权人,尚需质权人同意本次协议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 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精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置于精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乔晓辉 签署日期:2024年 10月 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乔晓辉 日期:2024年 10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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