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600217):中再资环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4-059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1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 2024年度中期分红事宜的相关授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57,653,67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387,263.86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兴新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48元人民币;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9元人民币;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1元人民币。 ⑵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9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根据持股期限依照规定差别化计算纳税。 ⑶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⑷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⑸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⑹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535600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