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锦动力(300157):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66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暨累计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锦动力”)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闫瑶追偿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8民初 53150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闫瑶(公司原实控人孙庚文之配偶) 被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 9月,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闫瑶追偿权纠纷案的《起诉状》,原告闫瑶要求公司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 9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 10月,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 53150号,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新锦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瑶支付代偿款 2,000万元及利息(以 2,000万元为基数,自 2023年 2月 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新锦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瑶支付代偿款 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新锦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瑶支付代偿款 1,362,812.74元及利息(以 1,362,812.74元为基数,自 2022年 5月 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原告闫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有关公司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发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人民币 40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7%。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公司经营业绩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8民初 53150号。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0日 附件一: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附件二: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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