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300145):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4年10月)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它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突发严重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它事件。 (三)政策及其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它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它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模式;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检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或危害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值班人员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及时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分管副总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当预警信息被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当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该股东或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报送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之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9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