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300145):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19:06:0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金环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 “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与其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但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的相应担保等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际未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如有),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须向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财务部的职责如下:
一)提供财务资助前,考察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作出合理的风险预测,论证提供财务资助的财务可行性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可行性论证;
二)结合公司自身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财务资助计划;
三)办理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
四)跟踪财务资助对象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时回收财务资助款项,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五)债务到期后,及时回收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若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参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审计工作; 八)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流程和实施过程;
二)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三)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 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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