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60111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琼晋律法字[2024]第418号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 坤妹、赵童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15:00在海南省海口 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 整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已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会议股 东的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4年10月 10日15:00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 议并于会议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15:00 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杨宇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444人,代表股份2,781,447,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279,427,797股的64.995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为2,754,012,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54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 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2人,代表股份 27,435,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11%。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载明的全部议案,即“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1.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得票数2,776,170,46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累积投票得票数22,158,44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65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共审议1个议案,没有特别决议议案 和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均为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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