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00267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4-5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10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0月 10日(星期四)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0月 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0日(星期四)9:15 ~ 9:25、9:30 ~ 11:30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0日(星期四)9:15 ~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号东江环保大楼 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碧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57人,代表股份 474,287,0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120%。其中出席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56人,代表股份 472,319,936股,占本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52.1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人,代表股份 155,951,63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100%);出席本次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人,代表股份为 1,967,150股,占本公司 H股股份总数的 0.9829%。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2人,代表股份 7,631,56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碧安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碧安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37%。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1,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450%。 1.02《关于选举李向利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86,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1.03《关于选举余帆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86,0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1.04《关于选举王石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96,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0,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627%。 1.05《关于选举刘晓轩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86,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1.06《关于选举贾国荣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86,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李金惠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86,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6%。 2.02《关于选举萧志雄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86,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5%。 2.03《关于选举向凌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72,796,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0,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626%。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彭卓卓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472,796,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关于选举陈佩环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472,886,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04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00《关于拟定第八届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473,614,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82%; 反对 49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53%; 弃权 173,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6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95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60%; 反对 4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13%; 弃权 17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28%。 5.00《关于制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年 7月)的议案》 同意 473,634,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24% 反对 48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31%; 弃权 163,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4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97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480%; 反对 4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63%; 弃权 163,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7%。 6.00《关于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2024年 7月)的议案》 同意 467,59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886%; 反对 6,470,8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643%; 弃权 223,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7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7,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32%; 反对 6,470,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901%; 弃权 22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7%。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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