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00292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4-049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 10月 10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0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8人,代表股份610,611,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6,19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4人,代表股份34,418,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5%。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78,241,550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630,29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3,611,251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4人,代表股份34,418,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4人,代表股份34,418,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378,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9%;反对 5,10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4%;弃权126,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937%;反对5,10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9%;弃权126,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4%。 2、审议通过《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390,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反对 5,106,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3%;弃权115,4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9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288%;反对5,106,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59%;弃权115,4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3%。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315,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6%;反对 5,10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8%;弃权186,9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2,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112%;反对5,10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57%;弃权186,9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钟晴、向姣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