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0华集1 (163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第32次)
债券简称:H20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 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第 32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4年 9月 30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 11月 2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或公司)重整一案。2021年 3月 3日,沈阳中院裁定对华晨集团等 12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于 2023年 8月 2日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二、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一)涉及重大事项及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 7月 8日,华晨集团收到股东沈阳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下发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免去刘延辉执行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意任命刘延辉为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同时免去孙英监事职务;同意公司新章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高新刚变更为孙英。 2024年 8月 2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汽车支付的第三期重整投资款项 37亿元。根据《重整计划》安排,收到每一期投资款后的 15个工作日内支付债权清偿款。截至目前,华晨集团等十二家重整企业已依法陆续向债权人支付前三期清偿款,对于无法支付部分,已予以提存。后续,华晨集团将根据《重整计划》安排,持续积极推进债权清偿,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 (二)涉及借款担保情况 2024年 7月 19日,沈阳汽车调整与盛京银行、交通银行贷款担保方案,就盛京银行贷款 15亿元事项,调整为以华晨集团持有的沈阳三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三实)50%股权进行质押;就交通银行贷款 5亿元事项,调整为以华晨集团持有的沈阳三实 12.5%股权进行质押,同时沈阳三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4年 8月 2日,华晨集团全资子公司沈阳三实向股东沈阳汽车提供 37亿元借款,期限 3年,借款利率 3.35%。 (三)关于资产被征收的事项 2024年 7月 17日,依据沈阳市大东区政府(以下简称大东区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大东区政府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号华晨集团资产(房产19处、设备、模具、办公设施、备件、物料(搬运)1457项、附属物 2处)征收,征收补偿为 152,570,382元;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 39号华晨集团全资公司沈阳华晨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资产(房产 10处、设备及物资(搬运)237项、构筑物 21项、管网 38项)征收,征收补偿为 31,720,454元。 (四)关于控股公司华晨中国公告相关事项 2024年 7月 17日,华晨集团所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中国,证券代码 1114.HK)公告了《征收土地之最新消息及有关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于 2024年 7月 16日,大东区政府与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已就建议征收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据此,大东区政府已同意货币补偿总金额人民币 451,401,416元。 2024年 8月 27日,华晨中国公告了《联交所对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14)及三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主要内容为联交所对华晨中国及三名前任董事予以纪律行动。 (五)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三季度末,华展集团已多次披露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内容包括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及相应判决结果等。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后续,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下,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债权清偿,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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