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00235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21:05:45 中财网
原标题:顺丰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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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后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二个交易日内,应当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进行公司证券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含公告日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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