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000521):开展票据池业务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4-051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工作需要,为减少应收票据占用公司资金,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经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均为一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票据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故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介绍 “票据池”业务是合作金融机构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票据管理服务。合作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票据池业务实施目的 公司将部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新开、托收等业务,有利于节约公司资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及实施额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拟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最终实际授信额度以前述各银行最终审批金额为准。 4.业务主体 本次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主体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5.业务期限 本次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1年,具体开展期限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 二、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在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票据池质押额度,票据对该项业务形成了初步的担保功能,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汇,致使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质押票据台账、跟踪管理,及时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票据池质押率。且下属子公司如需用此额度,需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因此,票据池业务的担保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3.本次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票据池业务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收取销售货款过程中,由于使用票据结算的客户增加,公司货款结算收取大量的商业汇票。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也经常采用开具商业汇票的方式结算。 公司将部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新开、托收等业务,有利于节约公司资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上述业务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2.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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