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威股份(60307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5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 576号热威总部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楼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其中董事钱锋、独立董事姜银珠通过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其中监事章成盛通过通讯方式出席; 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张亮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议案 1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荣、李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吕荣律师、李卉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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