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603051):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总股本1%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17:11:06 中财网
原标题: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总股本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8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
达到总股本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加胜先生、韩丽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鹿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信息”)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较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总股本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公司总股本从2024年9月30日的94,352,234股变动至2024年10月10日的
96,485,129股,该期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加胜先生、韩丽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鹿山信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5.73%被动稀释至44.72%,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01%,股东权益变动比例已达到1%。


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汪加胜先生、韩丽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鹿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权益变动达到总股本1%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汪加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2:韩丽娜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2322************
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3:广州市鹿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93594920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1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韩丽娜
成立日期:2009-09-01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发行可转债5,24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40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8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52,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3年4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鹿山转债”,债券代码“113668”。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起止日期为 2023年 10月 9日至2029年3月26日,初始转股价格为59.0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2.93元/股。

因上述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较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总股本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公司总股本从2024年9月30日的94,352,234股变动至2024年10月10日的96,485,129股,该期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加胜先生、韩丽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鹿山信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45.73%被动稀释至44.72%,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01%,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比例已达到1%。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 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 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汪加胜34,192,50136.24%34,192,50135.44%
韩丽娜6,624,8307.02%6,624,8306.87%
广州市鹿山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2,334,4642.47%2,334,4642.42%
合计43,151,79545.73%43,151,79544.72%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加胜先生、韩丽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鹿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其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鉴于“鹿山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转股数量、转股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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