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泰(00209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10月19日 00:00:51 中财网
原标题:ST中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审计质量考评标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建立审计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市公司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违规经营责任追究、风险管理等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及流程。

(二)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实施募集资金、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工作。

(三)实施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投资项目评价、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等工作。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协助公司纪检部门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有关资料。

(二)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各种文件和资料。
(三)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半年度、年度审计,包括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重要经济业务及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十八条 制定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可以对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可以对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对于大型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还需编制审计方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时,应当了解审计小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方式。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三种方式。

直接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的全过程负责。

委托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联合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从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审计业务,并对审计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编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 3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资料,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开展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访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分析性复核,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等获取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审计小组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反馈意见。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撰写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通过书面或办公 OA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逾期未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审阅后下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其整改效果的跟踪。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事项完成后 15个工作日内对完成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重要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成果转化运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向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加强与公司纪检、人力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机制,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于个人手中。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交纪检部门处理并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意见或限期内未执行审计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造成公司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和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