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全部或部
分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值 50%的事项;审议相关交易成交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决定独立董
事津贴标准;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值 50%的事项;审议相关交易成交金额(除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外事项)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事
项;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 |
金额(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外事
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其它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
供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对外捐赠(实物或资金);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其他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
对外捐赠(实物或资金);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出并经过全体独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 | (五)独立董事提出并经过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
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
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
份并披露。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
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一般状况下为三年。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长期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
状况下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
事可以免除责任。 | 除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中国共产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
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
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
和党委相同。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
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
为 3年或 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
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
党委相同。党委成员的任免,由批准设立党
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决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
成员一般为 5-9人,设党委书记 1人、党
委副书记 2人或者 1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一般为 5-9人,设党委书记 1人、党委副
书记 2人或者 1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设立纪委书记 1人、必要时设立纪委副书
记 1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人
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人员由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