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 10月 18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 643万股,授予价格 6.66元/股;授予股票期 权 643万份,行权价格 13.28元/份。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 普通股。 (三)授予数量: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64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170.6675万股的 1.88%。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643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170.6675万股的 1.88%。 (四)授予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1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行权/授予价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为 13.28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66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 9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 9月 29日至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内部公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 10月 11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4年 10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4年 10月 1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 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依据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19人调整为 116人,部分激励对象的授予份额同步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总数由 1292万股调整为 1286万股。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 差异。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 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 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 10月 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名激励对象共计 授予 643万份股票期权和 643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28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66元/股。 五、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 10月 18日 (二)授予数量:643万份 (三)授予人数:116人 (四)行权价格:13.28元/份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 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日内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 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 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 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 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三个会 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2、上述“净利润”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股票期权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杰出)/B+(优秀) /B(良好)档,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需改进)/C(基本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进行行权,当期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不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 层面行权比例系数(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 10月 18日 (二)授予数量:643万股 (三)授予人数:116人 (四)授予价格:6.66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表所示: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日内按相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 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则该等股份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 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 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 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 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2、上述“净利润”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为 A(杰出)/B+(优秀)/B(良好)档,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需改进)/C(基本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进行 解除限售,当期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不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要求。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 情形。具体请参见公司 2024年 10月 19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或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照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本次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 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对公司业绩的影 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 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 2024年 10月 18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643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分期确认。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公司业绩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年 10月 18日,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643万股,则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4、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 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股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在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中人员符合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 2024年 10月 18日为授予日,向 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3万股,授予价格为 6.66元/股,向 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43万份,行权价格为 13.28元/份。 十二、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管指南第 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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