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4]第31007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405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山东赫达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张俊学先生作为征集人,对山东赫达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山东赫达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山东赫达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材料,随同本激励计划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山东赫达于2024年9月28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征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张俊学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至10月17日期间(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根据《征集报告》、张俊学先生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张俊学先生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山东赫达公告的《征集报告》已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披露,《征集报告》“六、征集方案”中载明了“征集程序和步骤”,《征集报告》及其附件《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征集人张俊学先生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次征集投票权期限截止时,独立董事张俊学先生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2024年10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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