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00060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07 证券简称:华媒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 9月 26日,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媒控股、本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0月 18日(星期五)15:00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0月 18日(星期五)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8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1929号万和国际 7幢 24楼会议室。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董事长陆元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0人,代表股份 562,717,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9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5人,代表股份 546,159,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474,0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股东授权代表 2人,代表股份 544,685,4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2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5人,代表股份 16,558,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6人,代表股份 17,877,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31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人,代表股份 16,558,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陆元峰、张韶衡、高坚强、邵双平和独立董事傅怀全,高级管理人员杨淑英、高坚强、王柏华、沈斌和监事毛巍、王健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曹国熊、章丰,监事会主席傅强和财务负责人何亚达因工作安排未能亲自出席,已向公司请假。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伟、陈威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29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5%;反对 1,01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弃权4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5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19%;反对 1,01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7%;弃权 4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3%。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聘请 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947,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1%;反对 51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弃权 2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0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906%;反对 51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7%;弃权 2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伟、陈威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0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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