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国浩律师关于国盛金控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 ·Ningbo ·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 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 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Guiyang·Wulumu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n·Yinchuan·Lhatse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 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Malaysia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3480/FY/2024-1056 致: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盛金控)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24年 9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4年 9月 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8日 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8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8日(周五)15:00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16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93,923,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5246%;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2,573,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39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6,12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 2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 102,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505,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11%;反对 7,86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5%;弃权 125,3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574,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4%;反对 7,800,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4%;弃权 122,8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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