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上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告二 ? 一审判决金额:72,769,258.47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建三局提起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房产”)分别被列为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 2022年 9月 2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2年 9月 23日临 2022-031公告)。 2023年 4月 25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3年 4月 25日临 2023-010公告)。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民初 1877号,于 2024年 10月 9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39公告)。 2024年 10月 16日,宿迁中央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完成上诉费缴纳,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7日披露了《南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42公告)。 二、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 10月 1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中建三局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1民初 187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 177条相关之规定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如下: (1)判决被上诉人 1支付上诉人工程款 77,607,102.57元,并自 2021年 12月 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上诉人在 77,607,102.57元本金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请求被上诉 2、被上诉人 3对被上诉人 1上述诉请第 1、2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二审案受理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特别说明:本案上诉争议金额为 9,037,844.1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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