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301505):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4-042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胡杨林天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珠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规划”)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胡杨林天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胡杨林天荣”)持有公司股份4,878,5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4%。胡杨林天荣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 2、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珠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493,5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97%。珠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 公司于近日收到胡杨林天荣、珠峰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三)减持数量: 1、胡杨林天荣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胡杨林天荣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胡杨林天荣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股份的限制。胡杨林天荣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了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2、珠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四)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以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五)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情况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胡杨林天荣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 “(1)自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最新要求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减持意向: “1、减持条件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公司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单位/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限 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公司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其他事项 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二)珠峰投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最新要求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减持意向: “1、减持条件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公司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单位/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限 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公司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其他事项 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截至本公告日,胡杨林天荣、珠峰投资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胡杨林天荣、珠峰投资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股东胡杨林天荣、珠峰投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胡杨林天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珠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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