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601872):招商轮船关于与招商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并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14:26:03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轮船:招商轮船关于与招商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并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4[06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招商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并获得回购公司
股份融资支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
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并获得其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招行深圳分行将为公司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4,300万元的贷款额
度,贷款期限 12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
利率。

2、公司在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
5月 1日起一年内向境内外银行申请备用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从 2024年 5月 1日起至 2024年 12月 31日止向境内外银行
申请不超过 28.12亿美元备用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书面授权之人士代表公司与相关银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前述额度及授权范围内。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8,本次《合作协议》签署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的方案>的议案》。回购方案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3])。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协议提供的融资额度将成为本次回购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
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本公司与招行深圳分行签署《合作协议》,同时招行深圳分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承诺将为公司提供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融资支持。

二、《合作协议》对方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
分行大厦
负责人:王小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批准且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招行深圳分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建民为招商银行
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的规定,招商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第一条 甲方视乙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在法律、法规、国家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甲方的服务资源,为乙方提供回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融资支持。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全面、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相互
信任,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第三条 甲方已向乙方出具《贷款承诺函》,甲方按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的要求,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并经甲方批准,拟为乙方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4,300万元的贷款
额度,贷款期限 12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
场利率,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乙方根据资金规划拟使用甲方本条所述贷款的,甲方承诺将在《贷款承诺函》的方案内向乙方提供专项贷款,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章并单位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可以延长。

四、《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
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要求并经招行深圳分行批准,招行深圳
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拟为公司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4,300万元的贷款额度,主要要素包括:
借款主体: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4,300万元
借款期限:12个月
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借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
担保条件:信用
放款条件:
1.具体业务需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并符合招商银行按照上述通知制定的贷款政策、标准和程序。

2.本笔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应符合内外规,将贷
款资金汇入借款主体专用证券账户或指定的回购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五、对公司的影响
《合作协议》的签署并获得《贷款承诺函》可为本公司回购股份
提供融资支持。本公司将根据资金规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确定本次回购资金具体来源。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合作协议》。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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