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晶科能源关于制定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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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0月21日 14:30: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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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晶科能源:
晶科能源关于制定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
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4-067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
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
晶科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ary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作为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的适用制度,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关内容。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将继续适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草案)》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第一条 为维护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1号》《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法兰克福上市规则》”)
(《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上市规则》以
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
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晶科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在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61100794799028G。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发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核准并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00股,
于2022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由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
科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在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61100794799028G。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发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核准并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2,000,000,000股,于2022年1月26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年【】月【】日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及备案,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
(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
例计算代表【】股A股,【】年【】月【】日在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5,199,351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5,199,351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一百七十条
……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
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合理因素,公司可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
利等分配方式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
配方式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
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
模等合理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 |
……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上市规则》、法兰
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执行,本章程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上
市规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存
在冲突的,参照最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上市规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相关上市规定执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且公司发行的GDR在法兰克福证券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
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原条款序号、目录已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草案)》全文,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
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
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晶科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
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必要时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全球
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
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GDR
存托机构作为GDR对应A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自公司发行的GDR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晶科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并自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在法
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
失效。 |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晶科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
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晶
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
…… |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自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在法兰克福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
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原条款序号、目录已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中财网